航空公司要求

危險物品

聯邦法律禁止在行李中或身上攜帶危險物品登機。

某些日常用品,例如氣溶膠噴霧澱粉,在隨身攜帶和/或託運行李的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危險。溫度和壓力的變化可能造成物品溢漏、產生有毒氣體或引發火災。攜帶違禁物品可能會被罰款,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被監禁。

請確保你的行李中沒有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例如:

  • 某些鋰電池(例如托運行李中的備用電池、超過一定尺寸的電池)
  • 爆炸物品/煙火物質
  • 非安全火柴/打火機燃料
  • 壓縮氣體/氣霧劑
  • 氧氣瓶/液態氧
  • 易燃液體
  • 農藥/毒藥
  • 腐蝕性物質
  • 放射性物質

特殊例外包括:行李中可攜帶的少量醫藥品或化妝盥洗用品(總計最多70盎司(約2公斤)),手提行李中可攜帶的多數便攜電子裝置的備用鋰電池,以及隨身可攜帶的吸煙物品。

某些物品需要隨身攜帶登機。例如:必須從托運或登機口托運的行李中取出可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鋰電池和打火機,並隨身攜帶登機。

可能需要航空公司預先批准,才可攜帶醫用氧氣、液態氧、助行器和其他輔助設備旅行;否則可能被禁止攜帶。需要這些物品的乘客應聯繫航空公司運營商,索取有關使用此類設備的資訊。

如需詳細資料,請連絡航空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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